恶意注册商标应当被禁止-申请人囤集商标进行售卖为目的,是主要的打击对象发表时间:2023-01-16 15:52 恶意注册商标应当被禁止! 商标法中对恶意注册商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商标标的第四条、第十条**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四十四条**款“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其中,《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作出了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与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可以径行查处不同,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一般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生效决定或者裁定作为佐证;同时,该生效决定或者裁定并非定案的充分要件,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通常在现在商标注册来看,表现为恶意注册商标的,包括: 1、同时注册大量商标 2、注意不属于自己企业所在行业的商标 3、由个人名义注册各种行业的商标 4、抢先注册他人的商标。 当然,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商标,还应当进行综合判断,但是按以往经常有申请人囤集商标进行售卖为目的,是主要的打击对象。 声明:此篇为成都凤之凰专利代理事务所-成都专利申请-四川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成都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无效宣告原创文章,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http://www.ip10000.com/nd.jsp?i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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