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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公开不完整

发表时间:2023-06-15 16:03


在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中,说明书公开不完整


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文件公开不完整怎么办?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我公司专利代理人代理申请的的四川宜宾市一专利申请人的申请案件作例进行说明讨论。

众所周知,说明书是为了解决权利要求书,是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按说明书的要求,可以实施本专利申请。

在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案件中,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连续式电热风颗粒物加热烘干仓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进行了限定:“设置有用于提供风量的引风机,引风机上设置有风机出风口,风机出风口连接到用于对风进行加热的加热器,加热器上设置有加热出风口”。

因此,为了解释上述权利要求中的同容,专利申请文件在说明书中作了如下说明:

加热器上设置有加热出风口;设置有储存物料的储料仓,以及储料仓内的出风装置,加热出风口连接到出风装置。

加热器为电加热器,所述电加热器上设置有用于调节功率的电控装置。

本实施例中,采用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其工作原理是:以电力为能源,以空气为介质,通过风机将热空气在系统中强制循环,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并可满足生产流程中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温的要求。上述是为了解释权利要求中的同容,申请人在说明书中作的说明。

然而,在专利进入到审核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审查人员认为:上述中的“说明书中描述“以电力为能源,以空气为介质,通过风机将热空气在系统中强制循环,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并可满足生产流程中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温的要求”所描述的内容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如何达到“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

在专利代理人看来,该专利审查意见提出是不当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完全可以理解专利申请说明书。

我们分析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如下:

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道,空气加热器的工作方法是:通过外接风机将空气送入到空气加热器中,通过电加热的方式,达到工作温度。所述的“强制循环”应当理解为“强制送到系统中”,所述的“周而复始的加热”应当理解为“开始不断地加热”。其中,专利申请上述方案中所述的热空气在系统中强制循环,是空气加热器本身的工作方式,我们在网上公开的内容中查找到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已公开提供的空气加热器,有如下的说明:“本空气加热器是一种新型环保的热能转换设备。其工作原理是:以电力为能源,以空气为介质,通过风机将热空气在系统中强制循环,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并可满足生产流程中设定的工艺温度以及高精度控温的要求”。因此说明书上的描述是来自于设备提供方的技术说明,而该设备的工作方式是固定,成型的,客观存在的。

由于上述为设备提供方的公开资料,因此可以视为:1、该描述符合该设备的客观工作状态;2、该公开文件针对的本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因此可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何为“在系统中强制循环,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专利申请说明书能够实施本技术方案。

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专利说明书中提供的描述“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即可实施本专利。

本专利要解决的是对物料进行烘干,而空气加热器是物料烘干所使用的一种设备,要实现本技术时,本领域人员仅需要按说明书找到“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并按说明书的方式进行安装连接,即可实现本发明专利申请。

至于“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是具体如何工作的,是否按本说明书的方式工作,这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需要要详细理解的,本说明书对GYK-300型空气加热器的描述内容,只是进一步对该加热器的工作方式进行的可有可无补充说明,事实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了解空气加热器具体的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要实现本发明仅需要获得被加热到所需温度的空气即可。

因此,当本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提供了“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并提供了安装连接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即可实现本发明专利,即达到了说明书充分的公开,并支持专利权利要求书。而对GYK-300型空气加热器的描述内容并不影响对本专利的实施。

采用“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仅仅是本专利实施方式之一。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的要求,在说明书中,只有要有一个可以实施的实施例,即可视为说明书达到充分公开并支持权利要求书。

在说明书中还有如下描述“风机出风口的风流入到加热器2,利用加热器对风进行加热的,然后加热的风流入到储料仓。加热器2上设置有加热出风口11;设置有储存物料的储料仓,以及储料仓内的出风装置,加热出风口11连接到出风装置。加热器2为电加热器,所述电加热器上设置有用于调节功率的电控装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理解到可以对风流进行加热的电加热器,即可实现本专利。事实上,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知道市场上有若干可以实现对风流进行加热的电加热器,从而达到实现本专利。

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百度”搜索中,搜索“电加热器”,即可轻易获得如: 江苏浩源防爆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循环式电加热器;盐城市科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卧式管道加热器等。

因此,采用“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仅仅是本专利实施方式之一,。若本领域技术员无法理解GYK-300型空气加热器的文字描述部分,则按说明书的其余部分文字描述,也就是如上的另外的实施方式也能实现本专利。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说明书的要求,在说明书中,只有要一个可以实施的实施例,即可视为说明书达到充分公开并支持权利要求书。

当然,在最后,为了更便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本专利,专利申请人在专利代理人的指导下,修改了专利申请说明书:

1、将“采用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其工作原理是:以电力为能源,以空气为介质,通过风机将热空气在系统中强制循环,使其周而复始的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修改为:“采用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其工作原理是:以电力为能源,以空气为介质,通过风机将空气强制送入在系统中,使其开始不断地加热,从而达到满足需热设备连续获得所需热能的目的”。

2、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超出原申请文件公开范围,理由如下:1、江苏瑞源加热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GYK-300型空气加热器的工作原理是固定的,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公开查询到,至于如何用文字语言描述该客观存在的产品的工作方式,也无法改变其本身的客观的工作方式。本领域技术员在使用该设备时,该设备直接按自有的设定工作,即得到了上述对说明书修改后的工作原理,所以,上述修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得到的,客观的,**的且不可改变的,从而上述修改不超出原申请文件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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